济南高新:关于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成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268号
关于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成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王成东,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3年初,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高新或公司)子公司山东瑞蚨祥贸易有限公司开展黄金贸易业务,公司在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对有关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2023年8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有关贸易业务进行重新梳理,将上述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22,391,068.00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前期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财务数据进行客
观、审慎地核算,并准确对外披露。公司前期对黄金贸易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处理差错,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
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作出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成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成东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