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发展:关于诉讼进展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判决情况:因深圳富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富奥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奥康公司”)与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天业能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相关《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富奥康公司再次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市中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向富奥康公司支付款项289,504,822元及违约金、费用等,截至目前合计约6.6亿元。公司将采取积极上诉、向原债务人追偿、寻求股东支持等措施,尽力降低诉讼影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将公司2024年度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6亿元,根据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负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公司2024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相关情况
因富奥康公司与天业能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富奥康公司要求天业能源支付相关款项5.4亿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要求公司等依据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认为,相关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6月,公司向深圳市中院对富奥康公司、天业能源提起诉讼,2020年12月,深圳市中院一审判决《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2022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该案判决已生效,2023年7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富奥康公司再审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2021年1月4日、2022年2月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富奥康公司再次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天业能源不能清偿的5.4亿元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向富奥康公司支付款项289,504,822元及违约金(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费用等。截至目前合计约6.6亿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将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采取积极上诉、向原债务人追偿、寻求股东支持等措施,尽力降低诉讼影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6亿元,根据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负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公司2024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