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发展: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标记和轮候冻结的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标记和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255,878,689股,占公司总股本28.92%,累计冻结和司法标记数量为170,735,467股,占控股股东合计持股数量的66.72%,占公司总股本的19.30%;累计被轮候冻结数量为142,307,521股,占控股股东合计持股数量的55.62%,占公司总股本的16.09%。
公司近日获悉,高新城建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标记和轮候冻结,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被司法标记和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司法标记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标记股份数量(股) | 占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标记股份是否为限售股 | 标记起始日 | 标记到期日 | 标记申请人 | 原因 |
高新城建 | 97,731,533 | 38.20% | 11.05% | 否 | 2024年12月23日 | 2027年12月22日 | 深圳前海粤盈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财产保全 |
44,575,988 | 17.42% | 5.04% | 是 | |||||
合计 | 142,307,521 | 55.62% | 16.09% | - | - | - | - | - |
上述被司法标记的股份前期已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7日、2023年6月3日、2024年 5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未来该部分标记范围内的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将转为冻结状态。上述股份被司法标记事项系高新城建与深圳前海粤盈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件所致,涉及的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2.98亿元。
2、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冻结股份数量(股) | 占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 | 冻结起始日 | 冻结到期日 | 申请人 | 原因 |
高新城建 | 97,731,533 | 38.20% | 11.05% | 否 | 2025年1月14日 | 36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财产保全 |
44,575,988 | 17.42% | 5.04% | 是 | |||||
合计 | 142,307,521 | 55.62% | 16.09% | - | - | - | - | - |
上述股份被轮候冻结系高新城建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所致。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司法标记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司法标记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冻结数量(股) | 累计被标记数量(股) | 合计占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高新城建 | 142,307,521 | 16.09% | - | 142,307,521 | 55.62% | 16.09% |
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732,455 | 1.21% | 10,732,455 | - | 4.19% | 1.21% |
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 1,1678,800 | 1.32% | 1,1678,800 | - | 4.56% | 1.32% |
济南通港经贸有限公司 | 6,016,691 | 0.68% | 6,016,691 | - | 2.35% | 0.68% |
合计 | 170,735,467 | 19.30% | 28,427,946 | 142,307,521 | 66.72% | 19.30% |
注:1.上述“累计被冻结数量”未包含轮候冻结数量,高新城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被全部轮候冻结。
2.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济南通港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该案件已和解并履行完毕,目前正在履行被冻结股份的解冻程序;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该案件已撤诉,目前正在履行被冻结股份的解冻程序。
三、其他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最近一年不存在债务逾期、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控股股东存在其他诉讼事项,均不涉及上市公司。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本次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标记和冻结事项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3.本次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标记及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或司法标记状态的股份比例较高,如上述股份后续涉及司法处置,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控股股东正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积极应诉等措施,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