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5-28  济高发展(600807)公司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及实 际情况订立,以市场薪酬水平为参考、以内部实际状况为依据。

第二条以公司财务支付能力为前提,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 挂钩、人员工资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及具体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效挂钩与薪酬包管理机制,对公司工资 总额进行总体控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公司工资总额范围内 统筹核定。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月度工资、年终奖励、中 长期激励及福利组成。

第八条月度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月度绩效、年度 绩效)、专业津贴等构成,其中绩效工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工资与绩效工资总额的50%。

(一)基本工资是工资中的基础部分,为保障性薪酬。

(二)月度绩效工资是工资中的浮动部分,挂钩月度考核及 季度考核发放。

(三)年度绩效工资是工资中的年度浮动部分,挂钩年度考 核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工资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视情况予以发放。

(四)对持有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人员,按月发放专业津贴,一人多证时,采取就高原则执行,不 予累计。

第九条年终奖励由年终增量奖励、年度特殊贡献奖、各专 项奖励等构成。

第十条中长期激励是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激励长期服务 于企业的市场化激励方式,包括并不限于任期绩效薪酬等专项激 励。

第十一条按国家与省市政策及公司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年休假等福利以及经公司制定的其他福利制度。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 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未在公司专职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 则上不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在公司专职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按照其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或薪酬;在公司专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 度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 薪酬。

第十四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一)个人收入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统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应由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非正常出勤扣除的款项。

(三)长期拖欠的个人借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 中扣除的款项。

(五)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第五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视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及各 类管理规定若有修订、变动的,均以最新修订、变动版本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遇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行,《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办法》《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