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马钢办公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27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926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446,699,002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728,850,649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1,717,848,35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0.308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133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2.175 |
(四)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蒋育翔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耿景艳另有公务,未能出席;
3、 公司总经理张文洋先生、副总经理伏明先生、董事会秘书何红云女士列席本次大会;
4、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群女士、易菲凡女士出席
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韩柏昌先生代表该所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补选张文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720,305,997 | 99.95 | 1,841,612 | 0.05 |
H股 | 69,219,685 | 98.98 | 710,000 | 1.02 |
普通股合计: | 3,789,525,682 | 99.93 | 2,551,612 | 0.07 |
2、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720,382,997 | 99.96 | 1,577,512 | 0.04 |
H股 | 69,929,685 | 100.00 | 0 | 0.00 |
普通股合计: | 3,790,312,682 | 99.96 | 1,577,512 | 0.04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审议及批准关于补选张文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50,369,268 | 96.47 | 1,841,612 | 3.53 |
2 | 审议及批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 50,446,268 | 96.97 | 1,577,512 | 3.03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于本次股东大会举行当日,本公司概无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40 条所载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之决议案概无投票限制,亦无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可投一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志群、易菲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