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东方集团(600811)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于报告期对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测试过程和确认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了稳健、谨慎的会计原则,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未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报告期

内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执行、监督和日常运作情况,针对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且如实反映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我们将持续督促公司加强风险控制,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报告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目的是提高公司及各子公司日常融资效率,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和影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业务的目的为满足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相关交易严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十、 关于预计2023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目的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依据为东方财务公司提供的经营资质、2022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风险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等相关文件,经审阅上述材料,我们认为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东方财务公司具备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报告期未发现东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相关交易均在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范围内进行,风险可控,未发现东方财务公司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及资金调动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十二、 关于2023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相关子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原材料及产成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利用衍生工具减少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建立了《东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并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限额、品种、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进行规定,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避免风险,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可控,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所属子公司在额度范围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