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能够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勤勉尽责地完成了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对公司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相关交易遵循公平、公允和审慎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关于预计2023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属于正常资金管理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管理需要。公司在民生银行开展的存贷款业务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