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拟审议《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反映了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东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内控建设、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审议该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
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