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为子公司开展仓储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开展仓储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开展仓储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目的为满足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和影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为子公司开展仓储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