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17层视
频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0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135,976,89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0483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总裁孙明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129,920,119 | 99.4668 | 6,012,874 | 0.5293 | 43,900 | 0.0039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程芳律师、吴晓朦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