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现就《监管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2024年6月18日,你公司提交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16.40亿元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鉴于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明确如下:
一、请公司自查在关联财务公司的存款存放和使用情况,本次存款大额提取受限,相关资金是否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请公司全面梳理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及担保等情况,自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规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及资金往来,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四、你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勤勉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请上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监管工作函》要求,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监管工作函》相关要求,积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上市公
司资金安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就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