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11-07  东方集团(600811)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所持公司5,226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将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第二次拍卖。前述股份目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 东方润澜现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498,054,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61%,

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445,794,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18%,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02,17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39%。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49,91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96%。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工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

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一、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信息

公司大股东东方润澜所持公司5,226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将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第二次拍卖。前述股份目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拍卖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为限售股拍卖开始 时间拍卖结束 时间拍卖原因
东方润澜52,260,0005.21%1.43%2024年11月11日10时2024年11月12日10时司法拍卖

备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指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本次大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将被司法拍卖的具体内容详见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工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