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完成过户及权益变动比例超1%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11-26  东方集团(600811)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完成过户及

权益变动比例超1%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通知,公司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被司法拍卖并竞价成功52,260,000股公司股份,其中39,000,000股已于2024年11月21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498,054,129股变更至459,054,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13.61%下降至12.55%,权益变动超过1%。

? 本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过户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02,17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39%。本次司法拍卖部分股份过户完成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3,175,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33%。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通知,公司大股东东方润澜于2024年11月11日10时至2024年11月12日10时(延时除外)被司法拍卖并竞价成功52,260,000股公司股份,其中39,000,000股已于2024年11月21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498,054,129股变更至459,054,12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13.61%下降至

12.55%,权益变动超过1%。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名称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希望路普布次仁私房3号
权益变动明细变动方式变动日期股份种类变动数量(股)变动比例
被司法拍卖2024年11月21日人民币普通股39,000,0001.07%

关于司法拍卖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11月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05、临2024-114)、以及2024年11月13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16)。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及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种类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东方润澜人民币普通股498,054,12913.61%459,054,12912.55%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492,822,09113.47%492,822,09113.47%
张宏伟人民币普通股11,299,0490.31%11,299,0490.31%
合计/1,002,175,26927.39%963,175,26926.33%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润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计963,175,269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776,981,159股,占其合计持股比例为80.67%,冻结股份数量779,762,476股,占其合计持股比例为80.96%。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