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2-21  东方集团(600811)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黑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未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此前公司涉嫌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仍在立案调查中。

? 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32)。

?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于2024年6月19日承诺在3-6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东方集团于2024年6月19日在《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4-045)中对该承诺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未按期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张宏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东方集团存款提取受限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32)。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