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3-17  东方集团(600811)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2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停复牌类型停牌起始日停牌期间停牌终止日复牌日
600811东方集团A股 停牌2025/3/17全天2025/3/172025/3/18

? 停牌日期为2025年3月17日。

? 实施起始日为2025年3月18日。

? 实施后A股简称为*ST东方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简称:股票简称由“东方集团”变更为“*ST东方”

(三)股票代码:仍为“600811”

(四)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为2025年3月18日

二、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于2025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告知书》,认定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6,546,638.75元、4,865,498,090.36元、6,542,641,212.14元、824,804,130.07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480,343.50元、4,844,256,749.59元、6,530,267,411.95元、823,740,728.1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11.45%。公司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实施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3月17日停牌1天,2025年3月18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四、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关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同时,公司立即开展合规自查,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披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责任和义务。

五、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应当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将依法依规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接受投资者咨询的方式不变,仍通过投资者热线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及时解答投资者问询。

1、联系人:证券部工作人员

2、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

3、联系电话:0451-53666028

4、公司邮箱:dfjt@orientgroup.com.cn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