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2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停复牌类型 | 停牌起始日 | 停牌期间 | 停牌终止日 | 复牌日 |
600811 | 东方集团 | A股 停牌 | 2025/3/17 | 全天 | 2025/3/17 | 2025/3/18 |
? 停牌日期为2025年3月17日。
? 实施起始日为2025年3月18日。
? 实施后A股简称为*ST东方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简称:股票简称由“东方集团”变更为“*ST东方”
(三)股票代码:仍为“600811”
(四)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为2025年3月18日
二、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于2025年3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告知书》,认定公司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6,546,638.75元、4,865,498,090.36元、6,542,641,212.14元、824,804,130.07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480,343.50元、4,844,256,749.59元、6,530,267,411.95元、823,740,728.1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11.45%。公司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实施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3月17日停牌1天,2025年3月18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四、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关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同时,公司立即开展合规自查,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披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责任和义务。
五、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应当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将依法依规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接受投资者咨询的方式不变,仍通过投资者热线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及时解答投资者问询。
1、联系人:证券部工作人员
2、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
3、联系电话:0451-53666028
4、公司邮箱:dfjt@orientgroup.com.cn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