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方: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
上证公监函〔2025〕0063号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任成枢,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4年
月
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同意公司使用62,898.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2025年
月
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称,上述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于2025年
月
日到期,由于流动资金紧张,公司暂时无法按时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62,898.00万元。
综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所涉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1.4条、第7.7.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4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财务总监任成枢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任成枢任职时间、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等因素,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任成枢予以监管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