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东方1: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7 月7 日、2026 年2 月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6 月23 日、2026 年1 月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7 月7 日、2026 年2 月2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2025)京74 民初1327 号、(2026)京74 民初347 号、(2026)京74 民初359 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 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相关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详 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7 日、2026 年2 月3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诉讼及债务逾期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2026-006)。
近日,公司获悉经北京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上述案件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 北京金融法院已出具(2025)京74 民初1327 号、 (2026)京74 民初347 号、 (2026) 京74 民初359 号《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称“原告”)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2025)京74 民初1327 号诉讼案件)
姓名或名称: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4、 被告((2025)京74 民初1327 号诉讼案件)
姓名或名称: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5、 被告((2025)京74 民初1327 号诉讼案件)
姓名或名称: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6、 被告((2025)京74 民初1327 号诉讼案件)
姓名或名称: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7、 被告((2025)京74 民初1327 号诉讼案件)
姓名或名称: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 被告((2026)京74 民初347 号、(2026)京74 民初359 号诉讼案件)
姓名或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7 日、2026 年2 月3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诉讼及债务逾期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2026-006)。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详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7 日、2026 年2 月3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诉讼及债务逾期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2026-006)。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1、(2025)京74 民初1327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确认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借贷字第1800000079497 号《流动资金 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欠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为:1.截至 2025 年12 月31 日的借款本金1,574,000,000 元,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合计 147,780,809.86 元;2.自2026 年1 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欠 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逾期罚息之和 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逐月累算);3.律师费120,000 元;4.案件受理费 4,214,429.5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及公告费200 元;
二、对于本调解书第一项确认的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同意将到期日调整至2028 年4 月9 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偿还:于2027 年2 月25 日前偿还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于2027 年8 月25 日前偿还本金不少 于500 万元;于2028 年4 月9 日偿还剩余本金及应付未付的利息、逾期罚息、 复利(包括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合计147,780,809.86 元及自2026 年1 月1 日至2028 年4 月9 日期间以1,574,000,000 元为基数,按 照调解协议里约定的年化利率计收的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及公告费;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 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 号院1 号楼19 层1901 等29 套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就该抵 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顺 位优先受偿;
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文林北街1 号院三区1-9、11-14 号楼-1 至3 层101 的13 套 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确
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 质押的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4,624 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 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 的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75,264 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 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 质押的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9,849 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 卖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 的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110,190 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 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供 质押的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24,104 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 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北京滨湖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51 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 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 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北京青龙湖腾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51 万元股权折价、 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二、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就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东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三、如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时间、金额 偿付应付款项,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 约定的金额主张债权,就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 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东方集 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
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2026)京74 民初347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确认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公流贷字第2200000020510 号《流动资金 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欠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为:1.截至 2025 年12 月31 日的借款本金208,000,000 元,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合计 16,900,000.00 元;2.自2026 年01 月0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 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5%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逾期罚息、 复利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5%逐月累算);3.利息、罚息、复利的合计金额 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
二、对于本调解书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各方一致同意将贷款本金到期日展期 至2028 年11 月7 日,自2026 年1 月1 日至2028 年11 月7 日期间适用调解协 议约定的年化贷款利率。贷款本金分期归还:2027 年2 月25 日前归还本金不少 于500 万元;2027 年8 月25 日前再次归还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展期到期日归 还剩余本金及应付未付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案件受理费。该展期安排是对 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债权的补充,不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各担保人仍应按照 约定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故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债务由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期履行,分期方式为:东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应于2027 年2 月25 日前归还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于2027 年8 月25 日前归还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于2028 年11 月7 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及截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自2026 年1 月1 日至2028 年11 月7 日期间不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仅以调解协议约定的年化贷 款利率计收利息;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 的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90,000 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 解书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文林北街1 号院三区1-9、11-14 号楼-1 至3 层101 的13 套
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条确 定的金额范围内按照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就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给 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如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时间、金额偿付 了全部款项,则视为本案借款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如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时间、金额偿付应付款项,则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主张债权,就东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
3、(2026)京74 民初359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各方一致确认,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项下欠付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公流贷字第2200000020510 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 合同》项下)为:1.截至2026 年4 月20 日的借款本金513,000,000 元,利息、 逾期罚息、复利合计45,219,253.55 元;2.自2026 年4 月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的逾期罚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 息、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逐月累算);3.案件受理费1,396,737.5 元。
二、对于本调解书第一项中各方确认的债权,各方一致同意,将贷款本金到 期日调整至2028 年2 月28 日,自2026 年2 月28 日至2028 年2 月28 日期间适 用调解协议约定的年化贷款利率,已产生的利罚息延期至2028 年2 月28 日计收。 贷款本金分期归还,2027 年2 月25 日前归还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2027 年8 月25 日前再次归还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展期后的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及应付 未付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案件受理费。该展期安排是对本调解书第一项约 定债权的补充,不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各担保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承 担各自的担保责任。故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债务由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期履行,分期方式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应于2027 年2 月25 日前归还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于2027 年8 月25 日前再 次归还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于2028 年2 月28 日前归还剩余本金及截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包括自2026 年2 月28 日至2028 年2 月28 日期间以513,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年化利率计收的 利息;及各方确认的应付未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42,447,913.55 元)、案 件受理费。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文林北街1 号院三区1-9、11-14 号楼-1 至3 层101 的13 套 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约 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就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时间、金额偿付了 全部款项,则视为本案借款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按照本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时间、金额偿付应付款项,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恢复按照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金额主张债权,就东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北京青龙湖 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达成调解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相关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就债务偿还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缓解公司及子公 司偿债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5)京74 民初1327 号、(2026)京74 民初347 号、(2026)京74 民初
359 号《民事调解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