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2024-001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坦公司”),其股权结构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比例 98%,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 100%;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金坦公司、华民公司、华胜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10,000万元、20,000万元、1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金坦公司、华民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54,292.02万元、69,450万元、15,0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民币9,000万元,截止公告日该借款已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12月,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金坦公司、华民公司、华胜公司在农业发展银行开展的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万元、20,000万元、10,000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担保对象 | 债权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金额 | 本次提供担保前 | 本次提供担保后 | ||
担保余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担保余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1 | 金坦公司 | 农业发展银行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10,000 | 44,292.02 | 55,707.98 | 54,292.02 | 45,707.98 | |
2 | 华民公司 | 农业发展银行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20,000 | 49,450 | 30,550 | 69,450 | 10,550 | |
3 | 华胜公司 | 农业发展银行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10,000 | 5,000 | 11,500 | 15,000 | 1,500 |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6月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361,500万元,其中为金坦公司、华民公司、华胜公司提供担保分别不超过100,000万元、80,000万元、20,000万元。2023年7月,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从华胜公司调剂走3,500万的担保额度,调剂后,公司对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由原20,000万元调整为16,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2日、2023年6月7日、2023年8月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金坦公司、华民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703350Y成立时间:2002年04月02日注册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南大街106号法定代表人:马东杰注册资本:16,398.915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医药产品;生产、销售预防用生物制品(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治疗用生物制品(人促红素注射液、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小容量注射剂(那屈肝素钙注射液、依诺肝素钠注射液)、奥木替韦单抗注射液;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服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10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财务指标(万元)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11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34,031.82 | 239,115.49 |
负债总额 | 142,370.66 | 140,592.30 |
净资产 | 91,661.16 | 98,523.19 |
财务指标(万元) | 2022年度(经审计) | 2023年度1-11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54,297.43 | 147,556.67 |
净利润 | 40,850.66 | 40,863.54 |
(二)公司名称: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54463533P成立时间:2010年04月28日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民注册资本:人民币1,450,139,000元经营范围: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及半合成抗生素中间体的生产(国家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生物技术产品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制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咨询服务;药品的注册代理业务;游览景区管理服务;信息化技术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电器仪表的维修、安装、销售服务;制药设备制造、维修、安装、销售服务;糖果制品、医药中间体(危险化学品及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品、国家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除外)的生产及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品、国家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除外)、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天然提取物、药用辅料、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销售;废气治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环保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华民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比例64.1414%,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5.8586%。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财务指标(万元)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3年11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59,801.61 | 252,663.89 |
负债总额 | 126,287.50 | 124,346.97 |
净资产 | 133,514.11 | 128,316.92 |
财务指标(万元) | 2022年度 (经审计) | 2023年度1-11月 (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12,894.34 | 83,446.89 |
净利润 | -2,564.29 | -5,197.18 |
(三)公司名称: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01702614Y成立时间:1995年05月04日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8号法定代表人:程启东注册资本:人民币237,475,100.00元经营范围:生产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展开经营范围);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的销售;医药咨询服务;药品的研发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华胜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比例52.2611%,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738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财务指标(万元)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3年11月30日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87,867.77 | 88,411.45 |
负债总额 | 33,385.40 | 33,021.86 |
净资产 | 54,482.37 | 55,389.59 |
财务指标(万元) | 2022年度 | 2023年度1-11月 |
(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34,780.60 | 32,584.08 |
净利润 | 3,503.04 | 3,991.61 |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序号 | 被担保对象 | 债权人 | 合同名称 | 保证金额(万元) | 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其他股东是否提供担保 | 是否存在反担保 |
1 | 金坦公司 | 农业发展银行 | 保证合同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 否 | 否 |
2 | 华民公司 | 农业发展银行 | 保证合同 | 20,000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 否 | 否 |
3 | 华胜公司 | 农业发展银行 | 保证合同 | 10,000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三年。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 否 | 否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金坦公司、华民公司、华胜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止2023年11月30日,金坦公司、华民公司、华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8.80%、
49.21%、37.35%(未经审计)。本次担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2日、2023年6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29,049.83万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43.22%,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220,049.83万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41.52%;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9,000万元,占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1.70%。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9,000.00万元,截止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货款18,190.00万元及利息358.5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5,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10年12月24日临2010-018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1,1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8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华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03140065-2号、债转2015012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64%,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部债务,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在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