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3月26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经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三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或记录上签名。
会议决议、记录和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