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股份:关于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18  厦工股份(60081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5证券简称:厦工股份公告编号:2026-015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简要内容: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国贸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

?交易限额

每日最高存款余额10亿元
每日最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余额15亿元
协议有效期3年
存款利率范围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且不低于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范围不高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条件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国贸财务公司于2023年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

业务需要,公司拟与国贸财务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国贸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国贸财务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下同)、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日最高余额不超过15亿元。

由于公司与国贸财务公司均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12个月,除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与国贸控股及其控制企业进行交易,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此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名称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511792665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6号19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曾源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2年10月18日
经营范围(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八)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九)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关系?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公司与国贸财务公司均受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____________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701,213.741,881,752.87
负债总额1,375,117.911,541,265.86
净资产326,095.83340,487.01
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22,025.3521,392.67
净利润12,485.6316,304.60

三、原协议执行情况?首次签订?非首次签订

2024年度2025年度
年末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万元)1,359,686.271,529,257.67
年末财务公司发放贷款余额(万元)677,819.57659,353.12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存款额度(万元)100,000.00100,000.00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金额(万元)39,133.2324,765.90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金额(万元)24,765.9015,618.90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存款金额(万元)57,050.4936,067.44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利率范围(%)0.35-1.350.25-1.15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贷款额度(万元)150,000.00150,000.00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金额(万元)00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金额(万元)07,630.00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贷款金额(万元)07,630.00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利率范围(%)——3.00-4.50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甲方: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及定价原则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指甲方财务报告合并报表内的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且不低于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和监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信贷政策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乙方给予甲方及其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非融资性保

函等,甲方及其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融资需求;

(2)乙方承诺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不高于甲方及其子公司在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条件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乙方承诺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优惠的商业汇票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同等条件下,相关费用将不高于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2)乙方将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3)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同等条件下,将不高于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金融服务金额上限

1.存款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存入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但不包括来自乙方的任何贷款所得款项)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及其它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汇票承兑、非融资性保函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四)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

1.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3.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贷款余额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开展未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不进行非法活动。

4.乙方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和内控制度,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确保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资金安全及支付需求。

5.双方同意,甲方可随时、及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其资金的灵活需求;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6.乙方承诺,一旦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所存放的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将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协助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转出所存放的款项。

7.甲方有权定期取得并审阅乙方的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乙方应当配合并在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五)协议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3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有效期期满之日起自动续期3年,上述续期不受次数限制,但甲、乙双方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情形除外。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国贸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接受国贸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国贸财务公司承诺其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将优于或等于国内一般金融机构可为公司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6年4月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与国贸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协议条款合理、公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业务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2.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金中权、林瑞进、黄朝晖、简淑军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国贸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国贸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信贷等金融服务。

3.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上将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