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查股网  2024-04-17  宇通重工(600817)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四月

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宇通重工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宇通重工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释 义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重组报告书、报告书《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预案《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重工有限、标的公司、交易标的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100%股权
上市公司、公司、宇通重工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宇通集团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德宇新创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方、补偿义务人重工有限全部两名股东,即宇通集团和德宇新创
西藏德恒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天健兴业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天健兴业出具的《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0)第0281号)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与宇通集团、德宇新创于2020年1月19日签署的《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宇通集团、德宇新创于2020年5月30日签署的《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宇通集团、德宇新创于2020年5月30日签署的《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报告期2023年度
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即2020年1月21日
过渡期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
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
审计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向宇通集团和德宇新创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重工有限100%股权。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0)第0281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重工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250,567.60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并考虑到重工有限在基准日后向原股东分配了30,000万元现金分红,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重工有限100%股权最终的交易价格为220,00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重工有限100%股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30,000.00万元,分别用于重工有限“产线升级改造及EHS改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交易作价的25%,亦未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用途拟投入募集配套资金 (万元)
1产线升级改造及EHS改善项目16,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9,000.00
3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5,000.00
合计30,000.00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或核准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草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重工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宇通集团和德宇新创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5、2020年6月16日,上市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并审议通过豁免宇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

6、2020年10月30日,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关于核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53号)。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有需要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资产过户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重工有限100%股权。

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84450T),重工有限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重工有限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验资情况

大信会计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行了验资,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6号”《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1月3日止,公司已收到交易对方以重工有限100%股权出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32,829,046.00元。重工有限100%股权已于2020年11月3日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并已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变更完成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3,739,128.00元,股本为人民币493,739,128.00元。

3、过渡期损益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宇通集团、德宇新创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过渡期间,如标的公司盈利,该利润归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股东,即上市公司所有。若标的公司亏损,则该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并应在标的资产过渡期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交割审计的基准日按如下原则确定:如交割日当日为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当日),则为交割日上月月末之日;如交割日当日为当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当日),则为交割日当月月末之日。

上市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对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关于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过渡期损益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16-00020号)。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过渡期内标的公司重工有限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6,989,060.17元,未发生经营亏损,因而交易对方无需补足承担补偿责任;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

4、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0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32,829,046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493,739,128股。

本次新增股份可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1、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与获配情况

2020年11月23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以邮件的方式共向77名投资者发出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报送发行方案至本次簿记前,上市公司及主承销商又接收到8名家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函,《认购邀请书》发送后,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发送对象均表示已收到《认购邀请书》。

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9:00-12:00。在有效报价时间内,共收到20名投资者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中午12:00,收到16笔保证金共计3,900万元(其中1名缴纳保证金的投资者未提交申报报价单);另2名投资者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认购邀请书》的规定,该2名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对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0.51元/股,发行数量为28,544,24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3.93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类型获配股数 (股)获配金额 (元)
1韩波个人951,4749,999,991.74
2曹险峰个人951,4749,999,991.74
3徐辉个人1,902,94919,999,993.99
4沈春林个人1,807,80218,999,999.02
5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8,563,27189,999,978.21
6梁留生个人951,4749,999,991.74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类型获配股数 (股)获配金额 (元)
7石智(泉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智同心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951,4749,999,991.74
8石智(泉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智感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951,4749,999,991.74
9石智(泉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智追求真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6,660,32369,999,994.73
10石智(泉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石智同心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1,902,94919,999,993.99
11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定增套利2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951,4749,999,991.74
12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郡可交债10号私募基金私募95,1561,000,089.56
13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私募1,902,94919,999,993.99
合计28,544,243299,999,993.93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1日17:00时止,认购对象已将认购资金299,999,993.93元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2020年12月2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8号”《验资报告》,对主承销商账户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截至2020年12月2日止,上市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28,544,243股,每股发行价格10.51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3.93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承销费、审计验资费等发行费用共计4,320,754.72元(含增值税金额为4,580,000.00元)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5,679,239.21元。2020年12月2日,大信会计师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9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相关安排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使用剩余募集资金继续投资“产线升级改造及EHS改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2024年1月16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此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环卫车辆的电动化率较低,国家政策支持环卫车辆电动化,但环卫电动化率的提升速度受宏观环境、地方财政收支情况、新能源推广政策及车辆更换周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全国范围内纯电动环卫车辆需求的增长速度具有一定不可预测性,为了减少设备闲置和减少折旧对于公司利润的影响,“产线升级改造及EHS改善项目”后续投资的规模和进度需视宏观环境的变化、环卫车辆新能源化的节奏、相关产品的需求增长情况以及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有一定不确定性。

为合理高效使用募集资金,秉承公司效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决定,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投资“产线升级改造及EHS改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后续公司将根据宏观环境的变化、环卫车辆新能源化的节奏、相关产品的需求增长情况以及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调整产能布局。

公司已于2024年1月将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办理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公司及子公司重工有限与专户银行、华泰联合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除此以外,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其他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与过户,标的资产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审计机构已就本次工商变更进行了验资。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发行过程、缴款和验资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的主要协议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截至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具备,协议已生效,协议双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上述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出具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已生效,同时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申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各方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出具了如下承诺,该等承诺的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如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1、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3、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关于合法合规事项的承诺1、本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2、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本公司/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4、本公司/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机构等相关方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承诺1、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合法合规的承诺关于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北京旭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恒置业”)营业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事宜,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土核报告期”)期间,旭恒置业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如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土核报告期内,除旭恒置业外,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上市公司未来如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将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本人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德恒,实际控制人汤玉祥等7名自然人关于合法合规事项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2、本公司/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3、本公司/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本人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5、本公司/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减持计划的承诺1、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不减持(含间接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含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承诺内容而导致上市公司受到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合法合规的承诺关于上市公司下属企业北京旭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恒置业”)营业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事宜,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土核报告期”)期间,旭恒置业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如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土核报告期内,除旭恒置业外,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德恒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结束之日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若本公司承诺的上述股份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3、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4、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5、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除外)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4、上述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期间持续有效。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本次交易对方宇通集团、德宇新创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权利的承诺1、本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公司,具有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并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公司已经依法对重工有限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3、本公司对重工有限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任何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4、本公司保证,重工有限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关于对价股份质押事宜的承诺函本公司作为业绩承诺方,保证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对价股份(如有)时,本公司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关于对价股份不进行质押的承诺函本公司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上市公司作为支付对价发行的相关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在本公司因承诺重工有限业绩而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前,本公司将不以对价股份进行任何的质押融资行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结束之日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若本公司承诺的上述股份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对方宇通集团、德宇新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主体资格及合法合规事项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影响本公司/本人诚信的情况。 2、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4、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不存在公司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 5、本公司符合作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具有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或不能够参与本次交易的情形。 6、本公司未利用本次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3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案侦查,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未满36个月等情形。 8、本公司/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机构等相关方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对方宇通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汤玉祥等7名自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3、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4、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5、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本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人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公司/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

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本公司/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5、上述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生效,且在本公司/本人及本

公司/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人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公司/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本公司/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5、上述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生效,且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针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上市公司开展同类业务即房屋租赁业务的情形,实际控制人承诺将继续履行既有承诺,通过支持上市公司剥离房屋租赁业务解决经营同类业务的问题。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努力促使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除外)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时,本企业/本人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4、上述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本人作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本次交易对方德宇新创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3、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4、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5、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关联方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标的公司重工有限关于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前,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涉及)。 5、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合法合规事项的承诺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标的公司重工有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机构等相关方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1、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2、本公司/本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3、本公司/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承诺方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关于在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安排的承诺函本公司(包括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取完毕在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存款,未来不再在宇通集团财务公司存款。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承诺,目前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本年度不涉及业绩承诺事项,针对过往年度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已在以前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中发表针对意见。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状况

(一)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

2023年度,公司持续聚焦环卫设备、环卫服务、基础工程机械和矿用装备业务。全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07亿元,同比下降18.9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亿元,同比下降43.36%;产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0.36亿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2,563.93万元。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系宏观环境及地方财政影响,导致环卫设备及工程机械产品销量下降。

2023年,宇通重工分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本年比上年增减
收入占比收入占比
主营业务271,405.4693.36%345,699.3996.42%-21.49%
其中:环卫设备收入119,688.4041.17%178,396.5349.76%-32.91%
工程机械收入81,807.1228.14%97,175.5127.10%-15.82%
环卫服务收入69,909.9424.05%70,127.3519.56%-0.31%
其他业务19,293.776.64%12,828.683.58%50.40%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本年比上年增减
收入占比收入占比
其中:配件销售收入5,993.802.06%5,860.611.63%2.27%
材料销售收入3,581.961.23%1,486.810.41%140.92%
加工业务收入3,302.101.14%1,707.730.48%93.36%
租赁收入3,384.291.16%2,970.270.83%13.94%
其他收入3,031.621.04%803.250.22%277.42%
合计290,699.23100.00%358,528.07100.00%-18.92%

注:上述数据源自上市公司2023年度报告。

(二)2023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

2023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 /2023年12月31日2022年度 /2022年12月31日本年比上年增减
营业收入290,699.23358,528.07-18.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840.4238,561.96-43.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49,169.33473,091.44-5.0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72.3346,526.39-92.1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00.73-45.2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00.73-45.2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96%16.78%-40.64%
总资产449,169.33473,091.44-5.0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840.4238,561.96-43.36%

注:上述数据源自上市公司2023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交易完成后,重工有限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由重工有限构成。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重工有限实际控制人相同,地缘相近、理念相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重工有限在统一的战略定位下,实现了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各方面进行有效整合,

实现了上市公司原有业务与新业务的平台互通、资源共享,顺利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环卫及工程机械业务。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2023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2023年年度报告中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业务发展状况;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实现了整合管控。

七、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了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尽其责、恪尽职守、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公平地保护公司和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补偿义务人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业绩补偿义务人宇通集团、德宇新创所持有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中,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且标的公司已经完成2020-2022年业绩承诺,上述业绩补偿义务人目前均无需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九、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各方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实际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无重大差异,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交易各方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十、持续督导总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拟

购买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上市公司本次新增股份已办理完股份登记并上市;重工有限2020-2022年业绩已达到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数,交易对方已履行相关义务;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重视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则,规范公司运作。

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已结束。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继续关注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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