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关于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4-01  宇通重工(60081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5-010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签订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往来需要,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各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签订的《2022年-2025年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继续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优势和管理经验,发挥协同效应,增强企业竞争力,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签订《2025年-2028年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自各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21,393.9223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盼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1401D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营业务:客车、客车零部件、专用车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等。

股东情况: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

41.65%,其他公众股东持股58.35%。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2、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8号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汤玉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14393L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专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租赁,新能源汽车及其电池、电机、整车控制技术的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技术服务。

股东情况: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85%股权,郑州亿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5%股权。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

3、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紫荆山南路东贺江路北绿都紫荆华庭脉栋公寓B座2楼209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1254X9

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服务。

股东情况:郑州亿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6.11%股权,其他自然人持有83.89%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4、拉萨德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基地大楼五层1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3BD54W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汽车租赁,数据库服务与管理,互联网运营和推广,信息技术咨询等。

股东情况: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85%股权,郑州亿仁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5%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5、郑州元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三层320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LBM6005

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股东情况: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拉萨德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德宇新融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元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主体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除一方自身(包括自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单位)外的其他各方,统称为“合同相对方”;“上市公司”指甲方、乙方中任一方。

(二)交易总量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公司上年经审计的实际关联交易发生额为依据,综合考虑下一会计年度的业务发展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按照各方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在协议有效期内,下一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在经过各方履行审议程序前,当年的关联交易可参照前一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执行。

公司每年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三)交易内容

公司与合同相对方所发生的交易包括:采购或销售原材料、自制件、产成品、商品、设备等,接受或提供劳务、物业服务、租赁服务、保洁服务、融资服务、咨询服务、销售服务、信息服务、试验检测服务等,接受金融服务,委托开发等交易等。

1、采购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商品、设备等,接受劳务、服务等

质量检验:按照公司的质量要求确定检验标准。

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标其他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市场同类交易情况等。

2、销售原材料、自制件、产成品、商品、设备等,提供劳务、服务等

服务检验: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质量要求确定检验标准。

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标其他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市场同类交易情况等。

3、金融服务

上市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合同相对方等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保理业务等。(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不在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

定价原则: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宇通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向其成员企业提供同类业务收费水平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

定。

各项金融服务涉及的授信金额或交易金额,由合同各方协商每年度具体额度,作为交易额度上限。自合同各方完成各自审批程序后生效。

4、其他关联交易

根据各方的优势,合同一方销售商品时需其他方提供的按揭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代理保险业务、商业保理等服务;合同一方向其他方提供的员工优惠购房及后续管理服务;其他促进各方经营相关的交易;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业务需求新增加的符合各方利益的关联交易等。

定价原则:若交易一方为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定价公允且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若交易双方皆为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定价公允且不得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付款方式:同与其他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或者由上市公司与合同相对方在签订正式的交易协议时协商确定。

(四)总体定价原则

各方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存在损害各方及各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各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

2、公司选择合同相对方之外的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种合作的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签署而受到任何限制。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