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第四十九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ZHONGLU CO.,LTD.
第四十九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第一次临时)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九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请各位股东注意以下事项:
一、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股东应遵守大会纪律,保证其他股东履行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四、股东需要发言,请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的多少排序,每次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议程。
五、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人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的提问。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请正确填写表决票,在同意、反对或弃权处打“√”表示。
七、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
股东大会秘书处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九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5日下午14:30
二、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560号永久1940·iHUB创意产业园)
三、 会议主持:董事长陈闪
四、 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袁志坚
2.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袁志坚
3. 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陈 闪
4. 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颜奕鸣
5.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孙云芳
五、 股东发言及公司代表答复
六、 大会表决
七、 宣布表决结果
八、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 律师对大会程序发表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尊敬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十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 |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 2~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 2~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 1~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可选择上述指定媒体或其它境内外媒体刊登公司公告或披露信息。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可选择上述指定媒体或其它境内外媒体刊登公司公告或披露信息。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尊敬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9月4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十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拟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条款 | 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条款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设独立董事2名,其中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设独立董事2名或以上,其中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
删除原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第十七条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第十六条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比例。 |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比例。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事项;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数据,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数据,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 |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股东大会资料之三
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尊敬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1年2月28日经公司第四十五次(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024年2月28日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治理及经营的实际情况,拟进行换届选举。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拟推荐陈闪、魏晓雁、高峰、贾建军、张彦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魏晓雁、高峰、贾建军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闪先生简历陈闪,男,1987年出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上海市宣桥镇第三届人大代表、上海永久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中路永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自行车协会副理事长、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副会长。2010年获法国动态城市基金会颁发的“机动性,让生活更美好---城市交通出行创新实践竞赛”优秀奖,2011年获国家住建部“最佳人居奖,上海市闵行区微型创业新秀”入围奖,2012年获年度上海青年高端创意人才,2013年获上海市五四青年奖章。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先生与陈闪先生为父子关系,陈闪先生持有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25%股权。陈闪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魏晓雁女士简历魏晓雁,女,1971年出生,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教授,审计系主任,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研究领域涉及审计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曾任安徽省来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审计局副局长、政协副主席、政府副县长。在《经济研究》、《会计研究》、《审计研究》、JCP、AMNS 等国内外高质量期刊发表十多篇学术论文。2023 年度师德标兵,2022 年度工作做出重大贡献,上海市教委记功。魏晓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高峰先生简历高峰,男,1962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就读于淮南电力学校、宿州学院、中央党校、安徽工商管理学院,高级经济师。曾任宿州供电公司主任、安徽光明电力设备公司总经理、宿州煤矸石发电厂厂长、宿州明丽电力实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华东能源监管局安徽办,现任本公司董事、安徽省电力协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秘书长。高峰先生熟悉电力系统业务、企业管理和经营管理。 高峰先生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高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贾建军先生简历贾建军,男,197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就读于上海电力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曾任职华能国际苏州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综合处副处长。现任本公司董事。贾建军先生曾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任职多年,有丰富的大型发电企业生产管理经验,擅长电力安全管理和能源行业政策研究与分析。 贾建军先生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贾建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张彦先生简历
张彦,男,1968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营销总监、技术开发部总经理、总经理;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车业分公司总经理;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还担任本公司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张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尊敬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人):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经公司第四十五次(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024年2月28日将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治理及经营的实际情况,拟进行换届选举。按照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拟推荐颜奕鸣、黄铭峰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另一名职工监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民主产生。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颜奕鸣先生简历颜奕鸣,男,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助理工程师。历任上海自行车厂、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助理工程师、销售副科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中路永久自行车经销公司总经理、上海申丽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永久自行车经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党总支第一分支书记、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车业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公司联合科室党支部总支书记,中共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颜奕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黄铭峰先生简历黄铭峰,男,1984 年出生,大学学历。历任荷兰赛诺西有限公司(中国代表处)总经理、威而森(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共佰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上海满电未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现任上海永久进出口公司总经理。黄铭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股东大会资料之五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尊敬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人):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2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此期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审计需求,公司拟变更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3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3-048)、《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编号:临 2023-049)。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