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关于对王也、杜日利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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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41号────────────────────────
关于对王也、杜日利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王也,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杜日利,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王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64号)和《关于对杜日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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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号)(以下合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股份或公司)股东王也、杜日利分别于2023年8月17日、2023年9月22日通过司法处置取得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410万股、820万股。2023年8月18日,王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4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2023年9月25日,杜日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根据《警示函》认定,上述人员在受让后6个月内存在连续9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情形。
综上,公司股东王也、杜日利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也、杜日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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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