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关于子公司2024年9月提供担保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0-01  金开新能(60082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6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2024年9月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有限”)为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担保人那曲市色尼区津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或“津开新能”)为金开有限的下属控股子公司,目前其所持那曲100MW光伏发电项目处于开发建设阶段。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金开有限为被担保人提供不超过23,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开有限已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上述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634,854.83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82.81%,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 特别风险提示:津开新能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和2024年5月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对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净增加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90亿元,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2024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开有限以持股比例为限,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共计1笔,担保金额不超过23,400.00万元。该笔担保业务均涵盖在前述担保预计额度内,且已按照授权进行审批。详见附件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和附件2《2024年9月份担保发生事项》。

二、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信誉良好,运作正常,不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目前无逾期债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障其获得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634,854.83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82.81%和0%,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日

附件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股东构成及其比例经营范围
那曲市色尼区津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540602MADLNCGH922024年6月6日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拉萨路塔恰拉姆小区B1区8幢4号纪鹏100万(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江苏金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5%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财务信息(单位:元)
名称时间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流动负债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
那曲市色尼区津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7月31日(未经审计)18,716,258.5218,716,464.2818,716,464.28-205.760.00-205.76

附件2:2024年9月份担保发生事项

2024年9月份担保发生事项
担保方被担保方债权人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范围
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那曲市色尼区津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不超过23,400.00万元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

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

的除外);

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

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