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3: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10  *ST世茂(600823)公司公告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2023/6/5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2023年7月10日-2024年7月9日
预计回购金额人民币1亿元(含)~2亿元(含)
回购价格上限1.80元/股
回购用途□减少注册资本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实际回购股数149,169,371股
实际回购股数占总股本比例3.98%
实际回购金额175,248,110.29元
实际回购价格区间0.78元/股~1.77元/股

一、 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4日与2023年6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区间不高于人民币1.30元/股,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的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后续出售,未来减持期间自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12个月后起至36个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世茂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5)。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公告编号:2024-015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3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80元/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世茂股份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3)。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5日与2024年1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实施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为推进整改,公司拟继续执行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整改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除此之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继续实施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16)。

二、 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3年7月1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2,500,000股,并于2023年7月11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达到回购金额下限,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49,169,37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98 %,回购最高价格为1.77 元/股,最低价格为0.78元/股,已回购的总金额为175,248,110.29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价格、金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

三、 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内部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告编号:2024-015

四、 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回购前回购完成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00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751,168,2611003,751,168,261100
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00149,169,3713.98
股份总数3,751,168,2611003,751,168,261100

五、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149,169,371股,公司所回购的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后续出售,未来减持期间自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12个月后起至36个月止。

特此公告。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