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关于新闻出版行业经营性信息的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闻出版行业经营性信息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一号——新闻出版》的要求,现将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教材及课外读物发行的相关经营情况公告如下:
1、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发文的沪教委基系列红头文件中,明确“教学用书发行工作委托上海新华书店负责”。
2、公司的教材及课外读物发行业务具有季节性特点,分为春、秋两季发行,且面向上海市各区县不同属性(如公办和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等)的学校,各学校所执行的结算方式亦不尽相同,故公司教材及课外读物发行业务分别在年中和年末两个时点计量和披露相应的业务收入与成本情况。
此外,公司无投资新兴业态且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的其它业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