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会前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质询和咨询工作,对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审计要求,我们认可其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志刚___ ______ 田 跃___ ______ 郭文捷___ ______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