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商业: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宏彪、黄维正、许丽、黎巧元:
经查,你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优依购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的投资收益核算不准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依据不充分,导致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长高宏彪、总经理黄维正、董事会秘书许丽、财务总监黎巧元对公司上述
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高宏彪、黄维正、许丽、黎巧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意识,切实提升投资管理和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充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意识,切实提升投资管理和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