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以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章及本制度履行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该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
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交所、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制定的规则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制定的规则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
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第三十二条 除定期报告外,对于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等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发布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拟发生的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第四十一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本规则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约、进行展期的,应当按照本节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制度“重大交易”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五十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
第(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节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五十九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
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第六十二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2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第六十四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向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更新相关信息并存档。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该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6.1.2条、第 6.1.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的每月披露 1 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二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监事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特别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七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七十九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
第八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利用外部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财经公关顾问及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知识,在对有关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向专业机构咨询。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涉及信息披露的事宜时,应确保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及流程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均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及附注说明由财务管理部进行编制,并对其负责。财务管理部在进行财务报表及附注编制时须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沟通,以保证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须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要求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的通知后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
(四)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阶段,须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至少组织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五)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核并由其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六)在发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通知时,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一并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同时,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均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书面确认意见中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不能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审计机构将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等为由拒绝签署;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五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在最先触及“重大事项”的任一时点后,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重大事项”预报;
(二)对于已发生的重大事项,各信息报告人应在事发当日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信息并立即呈报董事长。对于确定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信息,要求信息报告人补充完整书面材料;
(四)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人了解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在审定相关信息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对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六条 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披露程序:
(一)敏感信息为任何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任何“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均属敏感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及各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实时主动地收集、整
理公司内外部信息,一旦发现敏感信息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尽快以保密的方式向相关人员进行查证;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核实的敏感信息情况尽快呈报董事长;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敏感信息的声明、披露工作;
(五)公司任何个人、部门、分子公司在未征得董事会办公室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敏感信息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八十七条 公司信息的披露流程如下:
(一)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的通报流程为: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经审核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亦同时在公司内部和外部网站上发布,供公司广大投资者和有关人员查阅;
(二) 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通报流程:公司的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两个交易日内以专人报送或电子邮件及传真的形式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报黑龙江证监局备案;临时公告经公司内部审核后,于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同时报黑龙江证监局备案。
(三) 公司在媒体刊登与信息披露相关宣传信息通报流程:公司在媒体刊登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宣传信息前,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任何人对外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间。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记录的保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九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操作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具有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具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五)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差错免于处理。
第九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第九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条 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股东大会文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