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股票主动终 止上市的申请已经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如获批准本公司股票将终 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终止上市的原因 2015 年 4 月 21 日,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方明珠”、“本公司”、“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 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 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640 号),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 以新增 1,044,699,958 股股份吸收合并东方明珠等事项。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完成后,百视通作为存续公司,东方明珠将注销法人资格,其 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将并入存续公司。 本公司为被吸并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 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向上交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材料。 并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受理上海东方明 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通知》。上海证券 交易所决定受理公司关于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的申请。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终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 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9 条、第 14.4.12 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受理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之日后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在此期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 计入上述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若上 海证券交易所最终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将在公告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摘牌并终止上市。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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