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地铁: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查股网  2026-06-23  申通地铁(600834)公司公告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2026年6月30日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顺利召开,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会全体人员遵守:

、本次股东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2、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享有按秩序发言、咨询、表决等各项权利。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时,应在会议开始后的15分钟内向股东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发言申请表。股东会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安排股东发言。

4、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姓名和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了保证会议的高效率,每一股东发言应简洁明了,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会的主要议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在所有股东的问题提出后统一进行回答。

5、会议对每一个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期间休会,不安排发言。

、股东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上“赞成”、“反对”、“弃权”的对应空格内打“√”,并在“股东签名处”签名。若在表决栏中多选或未做选择的,视为该投票权无效。

、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对扰乱会议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8、本次股东会禁止录音、录像、直播。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秘书处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会议时间:2026年6月30日(周二)下午14:45会议地点:上海市宜山路650号神旺大酒店二楼宴会缘厅

一、报告本次股东会出席情况

二、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新增关联交易暨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调整的议案

4、关于拟转让申通金浦一期基金部分份额的议案

三、听取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

四、股东代表发言

五、解答股东提问

六、股东会表决

七、宣布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股东会结束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30日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目录

序号议案内容页码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
2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9
3关于新增关联交易暨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调整的议案13
4关于拟转让申通金浦一期基金部分份额的议案19
序号说明内容页码
1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23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之1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已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拟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章程中增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内容。同时,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章程中明确选举非独立董事适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可实行差额选举,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推荐,并提交股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可实行差额选举,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候选人由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推荐,并提交股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委员会】、【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ESG委员会】、【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5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因增加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交叉引用的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本议案经公司十二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30日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之2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薪酬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详见附件。本议案经公司十二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30日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独立董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十条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第三条遵循原则:

(一)遵循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二)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与公司长远发展相匹配,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符合。

(三)薪酬与个人履职尽责情况、公司经营业绩挂钩。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挂钩。

(四)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薪酬结构与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五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第七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第三章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基本年薪按全年基本年薪标准,平均分摊到当年的12个月发放。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经年度业绩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任期激励收入锁定期3年,经任期考核评价后,于锁定期满的次年发放。

第九条公司董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一般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绩效年薪原则上应下降或不增长;当年新增亏损,绩效年薪应根据亏损程度相应下降。

董事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司任期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董事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及时对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非本人原因离任的,根据考核结果按其实际任期计算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予以发放。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者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报酬。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之3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关联交易暨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调整的议案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调整概况2026年3月27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6年5月20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以下简称“年度议案”)。

因日常经营及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地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地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物业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地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电科公司”)在年度议案基础上,分别与上市公司关联方可能发生新的关联交易事项,需审议新增关联交易及对原预计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和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共9项,合计增加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不超过2875万元。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调整涉及的关联方

涉及的关联方汇总如下: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保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2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通号分公司(以下简称“维保通号分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
3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维保供电分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
4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物资和后勤分公司(以下简称“维保物资后勤分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
5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隧道设计院”)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6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间接控股100%)
7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控股股东的分公司
8申通阿尔斯通(上海)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阿尔斯通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0%的子公司
9上海中车申通长客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长客公司”)控股股东持股34%的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作为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通阿尔斯通公司、申通长客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调整涉及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一)新能源公司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关联方2026年(预计不超过)
原预计调整后
光伏并网柜维护服务项目维保供电分公司132150
光伏工程总承包项目隧道设计院60008000
合计增加2018

(1)光伏并网柜维护服务项目。新能源公司聘请维保供电分公司为光伏并网柜的运维服务方并签订相关合同。因拟增加并网柜维护数量,2026年该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调整为不超过150万元。

定价依据:按运维行业市场行情定价

(2)光伏工程总承包项目。新能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隧道设计院(上海智涛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2024-2025年光伏总承包项目及金桥基地绿化光伏总承包项目的中标单位。同时新能源公司拟继续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新建光伏项目总承包单位,如关联方中标,构成关联交易。2026年该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调整为不超过8000万元。

定价依据:公开招标

(二)地铁物业公司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关联方2026年(预计不超过)
计量器具校验项目维保公司15
改造设计项目咨询公司15
合计新增30

(1)计量器具校验项目。地铁物业公司拟委托维保公司及其计量中心提供计量器具日常校准、检定等服务并签订合同。2026年该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定价依据:经第三方审价确定

(2)改造设计项目。地铁物业公司拟委托咨询公司提供消防设施改造相关设计服务并签订合同。2026年该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定价依据:经第三方审价确定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2026年(预计不超过)关联方
原预计调整后关联方原预计调整后
列车、部件等相关清洁服务项目48955095申通长客公司305355
维保公司/150
……其他关联方及预计金额不变
土建零星专项项目16501955维保物资后勤分公司15601860
申通阿尔斯通公司/5
……其他关联方及预计金额不变
保洁、保绿、专项清洁、会务等服务项目52045304维保公司及其分公司38903970
培训中心155175
……其他关联方及预计金额不变
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项目4355维保物资后勤分公司4355
合计增加617/

(1)列车、部件等相关清洁服务项目。地铁物业公司为关联方管辖范围内提供列车、部件等相关清洁服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因年内与申通长客公司的该项交易发生额预计增加,并新增与维保公司发生该项关联交易。2026年该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调整为不超过5095万元。

定价依据:与申通长客——参考行业市场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与维保公司——根据与维保公司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经第三方审价确定。

(2)土建零星专项项目。地铁物业公司为关联方管辖范围内各基地及控制中心生产和生活用房、车站商铺等提供土建零星专项服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因年内与维保物资后勤分公司的该项交易发生额预计增加,并新增与申通阿尔斯通公司发生该项关联交易。2026年该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调整为不超过1955万元。

定价依据:与维保物资后勤分公司——根据与维保公司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经第三方审价确定;与申通阿尔斯通公司——参考行业市场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3)保洁、保绿、专项清洁、会务等服务项目。地铁物业公司为关联方管辖范围内各基地、各控制中心、各办公楼宇、各机房等提供保洁、保绿、专项清洁、会务等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因年内与维保公司及其分公司、培训中心的该项交易发生额预计增加。2026年该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调整为不超过5304万元。

定价依据:与维保公司及其分公司—根据与维保公司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经第三方审价确定;与培训中心—公开招标

(4)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项目。地铁物业公司租用上海轨道交通川杨河基地部分房屋用于生产办公等并与维保物资后勤分公司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合同。因地铁物业公司拟新增租用川杨河基地和梅陇基地部分房屋用于办公,2026年该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调整为不超过55万元。

定价依据:参考行业市场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三)地铁电科公司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关联方2026年(预计不超过)
通信电源整治项目维保通号分公司210
合计新增210

(1)通信电源整治项目。地铁电科公司承接上海轨道交通部分线路的民用通信机房环境及电源监测设施整治项目并与维保通号分

公司签署合同。2026年该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不超过210万元。

定价依据:公开招标

四、对公司的影响上述新增关联交易及日常关联交易调整是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其业务发展。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原则和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综上,本次调整和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共9项,合计增加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不超过2875万元。授权新能源公司、地铁物业公司、地铁电科公司签订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

本议案经公司十二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30日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之4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申通金浦一期基金部分份额的议案

上海申通金浦一期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浦一期基金”)由上海申通金浦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聚焦轨道交通及交通行业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股权投资。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为金浦一期基金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6亿元,实缴1000万元,剩余1.5亿元认缴出资尚未缴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国企改革和聚焦主责主业调整要求,优化公司资产布局,公司拟转让金浦一期基金7500万元未实缴份额,转让后认缴份额8500万元,其中已实缴出资1000万元。本次转让拟采用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值。

一、金浦一期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海申通金浦一期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4WCXQ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0日
存续期自基金成立日起至2037年12月19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中路786弄5号322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申通金浦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标总认缴出资额40亿元
目前认缴规模8.01亿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方向轨道交通及交通行业基础设施领域股权投资

(一)合伙人及认缴情况

合伙人类型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备注
普通合伙人上海申通金浦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100已全额实缴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16,0001,000受让原资产公司份额取得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上海政久实业有限公司24,00024,000受让原资产公司份额取得
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0,00040,000本金已全额分配
合计80,10065,100

(二)财务情况金浦一期基金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基金名称上海申通金浦一期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项目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1-3月/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20,194.33120,128.60
负债总额55,093.1455,027.39
净资产65,101.2065,101.22
投资收益3.100.00
净利润0.00-65.73
净资产收益率0.00%-0.10%

(三)基金的运营情况公司于2024年12月,受让资产公司所持有的金浦一期基金

19.98%基金份额,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成为金浦一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6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实缴1000万元,剩余

1.5亿元认缴出资尚未缴付。

截止2025年12月31日,股份公司已实缴份额已经全部用于存量项目的投资。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基金将在收到收回的项目权益后,根据合伙决议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四)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份额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上海申通金浦新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政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拟放弃优先受让权。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份额转让方案介绍

(一)转让标的

股份公司持有的金浦一期基金7500万元未实缴份额。

(二)转让方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交中心”)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最终受让方。

(三)转让价格

本次转让标的为未实缴份额,将按规定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转让挂牌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值,最终成交价格以公开竞价结果为准。

(四)本次转让对股份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对股份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

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等其他安排。股份公司及交易对方将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其中合伙人申通资产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其他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1、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2、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本次交易应当履行市国资委事后备案程序。

三、授权

为高效开展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董事长在本议案范围内办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完成此项交易有关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出售方案、选定评估、审计机构及经纪中介(如需)、办理资产评估和审计相关手续、与交易对方协商谈判、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办理过户、国有产权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本次授权有效期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止。

本议案经公司十二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30日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经公司十二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特此向股东会说明。制度内容详见附件。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30日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遵循原则:

(一)遵循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

(二)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与公司长远发展相匹配,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符合。

(三)薪酬与个人履职尽责情况、公司经营业绩挂钩。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挂钩。

(四)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四章薪酬结构与确定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五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章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全年基本年薪标准,平均分摊到当年的12个月发放。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经年度业绩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任期激励收入锁定期3年,经任期考核评价后,于锁定期满的次年发放。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原则上应下降或不增长;当年新增亏损,绩效年薪应根据亏损程度相应下降。

高级管理人员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司任期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非本人原因离任的,根据考核结果按其实际任期计算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予以发放。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者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报酬。

第十三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