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连3: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26 证券简称:易连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日期:2025年1月6日生效日期:2024年12月30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本公司 |
柏松 | 董监高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因部分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从公司离职,故本公司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3号)所涉其他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知其他当事人最终行政处罚结果,相关内容后续可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查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责经营管理工作,审批大宗商品贸易相关付款事项。柏松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尽责,是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请求对柏松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柏松负责审批大宗商品贸易相关付款事项,其陈述申辩意见所针对预付款等事项的相关工作,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信息披露事项已勤勉尽责。因此,柏松是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对柏松的责任认定和量罚,已综合考虑其履职情况、主观过错程度、配合调查等各种因素。
综上,本局对柏松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责令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对柏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金额较大,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公司将新增负债,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及时整改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规范,加强业务关键环节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56号、62号)。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