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连: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俞德昌、陈春波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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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俞德昌、陈春波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
俞德昌,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陈春波,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32号)查明的事实及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等虚假记载行为,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15,025.8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8.04%、62.15%;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9,508.8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8.49%、
152.2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所)为公司上述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中联所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俞德昌、陈春波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公司大宗商品贸易中,存在客户从第三方收到转账后同日向公司支付相同金额货款、不同客户从相同第三方收到转账后向公司支付货款、客户与供应商直接进行交易等异常情况。立信中联所未结合上述异常情况,有效识别与评估收入确认舞弊风险。
(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大宗商品贸易相关采购、销售活动中,存在合同签订日期早于合同审批申请日期、货权转移日期早于货权转移单据用印申请日期、结算日期早于结算单据用印申请日期等异常情况。立信中联所得出相关控制活动得到执行且运行有效的结论,但审计底稿中未见针对上述异常情况了解相关原因或追加必要程序的审计证据。
二是立信中联所将维护供应商档案、维护顾客档案识别为主要业务活动,在审计底稿中记录已对相关控制活动实施控制测试,并得出相关控制活动得到执行且运行有效的结论,但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审计证据。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未对函证程序保持有效控制,函证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函证程序中,存在大宗商品贸易客户与供应商发函地址、回函地址、联系电话一致,不同被询证方发函地址、回函地址、联系电话一致,同一被询证方在不同询证控制表中发函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立信中联所未结合上述异常情况充分核查被询证方信息真实性和回函可靠性,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未对访谈程序保持有效控制,访谈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立信中联所对大宗商品贸易客户、供应商进行视频访谈,公司同步参与并对客户、供应商的回复进行补充或更正,立信中联所未审慎评价上述情形对访谈获取的审计证据效力的不利影响。立信中联所对大宗商品贸易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审计底稿中
未见核查相关访谈对象身份的审计证据。同时,访谈程序中,存在个别访谈对象回复存在明显冲突、部分访谈对象对业务关系、资金往来等关键问题表示“不清楚”“不方便透露”等异常情况,立信中联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三是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部分大宗商品贸易货权转移单据没有第三方仓库盖章,与审计底稿记录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流程不一致;部分大宗商品贸易提货单据、出库单据存在客户传真号码与公司传真号码相同等异常情况;部分客户、供应商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存在同一文件中格式不统一或页码不完整、同一银行同类文件中电子章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立信中联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追加必要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立信中联所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俞德昌、陈春波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风险评估与识别、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等相关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4条、第
12.1.2条、第12.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4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立信中联所及相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3.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俞德昌、陈春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立信中联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立信中联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