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4-04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海通外滩金融广场C栋616会议室(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2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61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433,184,860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698,701,098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734,483,76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4.135228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479752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655476 |
注: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2,987,125,533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A股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8人,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裴长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698,473,198 | 99.993838 | 213,000 | 0.005759 | 14,900 | 0.000403 |
H股 | 504,613,362 | 68.703134 | 0 | 0.000000 | 229,870,400 | 31.296866 |
普通股合计: | 4,203,086,560 | 94.809639 | 213,000 | 0.004805 | 229,885,300 | 5.185556 |
2、 议案名称: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3,694,287,368 | 99.880668 | 4,398,830 | 0.118929 | 14,900 | 0.000403 |
H股 | 467,954,723 | 63.712058 | 35,786,239 | 4.872299 | 230,742,800 | 31.415643 |
普通股合计: | 4,162,242,091 | 93.888304 | 40,185,069 | 0.906461 | 230,757,700 | 5.205235 |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谢维青先生为公司监事,谢维青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披露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谢维青先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履行监事职责,其任期至第八届监事会履职结束之日止。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完成监事任职备案相关工作。
(二) 涉及重大事项,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公司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597,602,131 | 99.991227 | 213,000 | 0.008199 | 14,900 | 0.000574 |
2 | 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 2,593,416,301 | 99.830099 | 4,398,830 | 0.169327 | 14,900 | 0.000574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2个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大会无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崔少梅律师、周邯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以上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