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创投”)业务发展,长虹创投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被资助对象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资金状况,可对其履约和还款能力进行有效监控,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向长虹创投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将收取利息费用,利率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向长虹创投提供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王 新(签字)
2023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