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日期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选择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实际执行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主要差异事项如下:对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在交易发生时未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将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并按照通知新旧衔接要求,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2023年1月1日影响数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1月1日影响金额 +为增加,-为减少 |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报表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6,068,849.67 | +3,609,925.6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6,657,707.52 | +3,609,925.60 |
未分配利润 | -394,356.11 | 0 |
少数股东权益 | -194,501.74 | 0 |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根据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