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3-028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判决结果的涉案金额:判决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通”)等被告支付货款16,474,012.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4,118,50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以4,118,50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以4,118,50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以4,118,50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律师费200,000.00元、部分案件受理费121,844.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诉讼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顺达通将依法提起上诉,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本次一审判决结果对应的预计负债顺达通已在以前年度进行了会计处理,暂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2023年5月8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顺达通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
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闽0503民初13982号】,现将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泉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物资”)被告: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2、受理机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3、诉讼事由
泉州物资起诉称:顺达通等被告与泉州物资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化工材料,泉州物资以其已按《购销合同》供货,而顺达通等被告未能依约向泉州物资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事项:1)判令顺达通等被告向泉州物资支付货款共计28,518,943.20元;2)判令顺达通等被告按年化率8%向泉州物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945,811.83元);3)判令顺达通等被告承担泉州物资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94,648元;4)判令顺达通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48号)。
二、一审诉讼判决结果相关情况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如下:
1、顺达通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物资货款16,474,012.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4,118,50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以4,118,50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以4,118,50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
算违约金;以4,118,503.1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
2、顺达通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泉州物资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0.00元;
3、驳回泉州物资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191,597.00元,由泉州物资负担69,753.00元,由顺达通等公司负担121,844.00元。
目前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顺达通并不认可泉州物资的诉讼请求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顺达通认为泉州物资诉请的债权金额对应的合同、交货资料等与事实不符,将于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1年10月,顺达通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处理金额752.06万元测算至2021年审计报告日的利息及诉讼费,预计负债合计约121.69万元。2022 年度顺达通基于相似案件判例情况、二审判决预计时间及谨慎性原则,补充测算利息、诉讼费及诉请金额超过公司会计处理的金额,预计负债2,674.01万元,2022年末预计负债金额合计约2,795.70万元。
基于案件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顺达通将依法提起上诉,本次一审判决结果对应的预计负债顺达通已在以前年度进行了会计处理,暂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新增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