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3-043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尚未开庭)
●下属控股子公司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货款本金28,518,943.2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按年化率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494,648元以及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通”)和泉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物资”)分别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503民初13982号《民事判决书》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现二审法院均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顺达通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泉州物资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顺达通等被告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顺达通偿付货款本金28,518,94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等。2023年5月8日,顺达通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闽0503民初139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顺达通支付货款16,474,012.62元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等。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2023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48号)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3-028号)。顺达通和泉州物资收到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后,均在上诉期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7月10日,顺达通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顺达通上诉情况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泉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2、受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顺达通等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503民初1398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一审法院未依法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直接导致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等事实和理由,依法提起上诉。
(三)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泉州物资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泉州物资承担。
三、泉州物资上诉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泉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虹顺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2、受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未判令被上诉人(顺达通等)支付2021年4月6日之后陆续到期的5份《购销合同》的货款12,044,930.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系违背客观事实和证据的错误判决,应依法改判支持。
上诉人(泉州物资)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不等同于上诉人放弃延期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未支持延期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系主观臆断的错误判定,且缺乏依据,应予以改判纠正。
上诉人(泉州物资)为实现本案债权应支付律师费系494,64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泉州物资)的举证仅体现支付律师费20万元为由未判决支持其余294,648元律师费不当,依法应予以改判纠正。
(三)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3民初139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错误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泉州物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顺达通等)承担本案的一、二审案件诉讼费。
四、本次上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顺达通和泉州物资分别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503民初13982号《民事判决书》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现二审法院均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顺达通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新增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