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推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推荐柳江先生、衡国钰先生、杨金先生、段恩传先生、侯宗太先生、何龙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曲庆先生、王新先生、颜锦江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各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本次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推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确定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结合公司目前的执行水平及上市公司整体平均水平而制定的,符合公司的长期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制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同意《关于确定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马 力(签字) 曲 庆(签字)
王 新(签字)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