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4-009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至案件五为再审审查阶段,案件六为再审裁定阶段。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件的涉案金额:六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合计为本金11,713,963.27元及以9,585,299.9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128,663.3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32,079.00元,财产保全费合计30,000.00元,公告费合计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31,28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的案件一至案件五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的再审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案件六尚在执行程序中,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27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共9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6,058,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鞍钢公司就上述9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对上述9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索立案申请。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其中8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其中1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年2月21日至22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送达的本公司与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昊熙源”)的五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再审申请书》及《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材料,案号分别为(2024)浙民申943号、(2024)浙民申946号、(2024)浙民申947号、(2024)浙民申948号、(2024)浙民申951号。202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电子送达的(2023)沪民申4850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六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0291民初1304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了上诉。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
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2民终2446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943号。
案件二:2023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0291民初1305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年7月11日至12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了上诉。2023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2民终3483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946号。
案件三:2023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0291民初1307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年7月14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了上诉。2023年8月9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2民终3484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947号。
案件四:2023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0291民初1328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年7月11日至12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了上诉。2023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2民终3486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948号。
案件五:2023年6月19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法院送达的(2022)浙0291民初1336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年7月11日至12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
了上诉。2023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2民终3536号】。中商联合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前述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案号为(2024)浙民申951号。案件六:2022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沪0151民初5057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就前述一审《民事判决书》提起了上诉。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沪74民终1039号】。2023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高院电子送达的本公司与中商联合、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3)沪民申4850号】的受理通知及《再审申请书》。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8日、2023年4月22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6月21日、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8日、2023年7月29日、2023年8月11日、2023年9月16日、2023年10月10日及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79号、临2023-018号、临2023-029号、临2023-037号、临2023-038号、临2023-044号、临2023-045号、临2023-049号、临2023-051号、临2023-061号、临2023-066号、临2023-083号)。
二、案件一至案件五执行情况
本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对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案件五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后,中商联合、宁波昊熙源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已就前述5个案件向宁波高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一至案件五再审情况
案件
案件 | 再审案号 | 案件当事人 | 再审请求 |
案件一 | (2024)浙民申94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 | 1.撤销生效判决,并依法改裁驳回四川长虹起诉或改判驳回四川长虹对中商联合全部诉请;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四川长虹承担。 |
案件二 | (2024)浙民申946号 | ||
案件三 | (2024)浙民申947号 | ||
案件四 | (2024)浙民申948号 | ||
案件五 | (2024)浙民申951号 |
四、案件六再审裁定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
(二)再审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诉的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案件五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的再审审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案件六尚在执行程序中,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前述案件本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57个,涉案金额合计约4,487.94万元。
2、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案件合计14个,涉案金额合计约27,603.18万元。
3、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5个,涉案金额合计约5,477.26万元。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非上市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37,568.38万元。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