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43 900924 证券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B股 公告编号:2024-045
900924 |上工B股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7022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29 | - | 2024/7/30 | 2024/7/30 |
B股 | 2024/8/1 | 2024/7/29 | 2024/8/14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股份回购》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10,995,8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
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截至2024年5月13日,公司总股本713,166,480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10,995,800股后应分配股数共702,170,680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5,108,534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关于实施差异化分红分派方案的原因说明: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4年5月13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0,995,800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故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① 公司A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A股股本总数为469,222,730股,扣减公司回购的A股股份10,995,800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为458,226,930股。
A股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458,226,930×0.05)÷469,222,730≈0.0488元/股。
综上,A股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488元/股)+0]÷(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488元/股。
②公司B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本次公司回购仅涉及A股股份,不涉及公司B股,公司参与分红的B股股份于B股股本总数一致,因此,公司B股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股(折合
0.007022美元/股)。
B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B股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B股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07022美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29 | - | 2024/7/30 | 2024/7/30 |
B股 | 2024/8/1 | 2024/7/29 | 2024/8/14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派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浦科飞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上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3.1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5元人民币。
(4)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5元人民币。
3.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7.1201)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7022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06320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于2015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07022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7022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07515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