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金睿泓吉直接持有公司15,250.00万股A股股份,持股比例
15.00%,为公司控股股东,于泽国通过金睿泓吉控制公司15.00%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泽国的儿子于博洋及儿媳潘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29万股,占比0.0062%。按本次股票发行上限30,350.00万股计算,发行完成后,金睿泓吉直接持有公司45,600.00万股A股股份,持股比例34.54%,于泽国通过金睿泓吉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34.55%表决权,超过30%,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金睿泓吉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若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则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若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则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金睿泓吉作出的承诺,经股东大会
非关联股东同意后,金睿泓吉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在董事会审议前,本事项已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