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http://ddx.gubit.cn  2023-04-12  同济科技(600846)公司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合理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回报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事项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支出等事项发生,资金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2023-2025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将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对现金回报的诉求。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2023-2025年每年度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将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中小股东可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战略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