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4年3月21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的基础上,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队伍,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 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防止发生泄密事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董办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策划和实施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参与公司参观、调研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资者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要求参与参观调研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结合
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按照相关要求,安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