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3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一是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提名董事的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以及内部审计有关规定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3】127号)第6.1.9条第二款第一项、第6.1.10条第二款第六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3号)第5.7条第三款规定。
二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个别付款通知单中有关付款信息填写、审批流程不规范,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三是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四是公司部分董事未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所述事项,将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并积极对照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