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上海上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出具的《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上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财务公司具备开展业务的相关资质,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相关交易均在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范围内进行,风险可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及资金调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海上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关于上海上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顾朝阳
独立董事:霍文逊
独立董事:王忠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