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数字:关于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金额:54,574,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对公司利润无负面影响。
近日,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4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上海教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享科技”)之股东存在违约行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出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05)。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作出“(2019)沪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21-002)。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1-041)。
上海高院经审理作出“(2021)沪民终30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海
一中院“(2019)沪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披露的《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35)。
上海一中院对本案立案重审,案号为“(2022)沪01民初68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披露的《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44)。上海一中院经重审作出“(2022)沪0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猛、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孔建中赔偿公司损失合计54,574,460.00元,驳回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23-026)。
原审被告唐猛不服上海一中院“(2022)沪01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猛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波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纯娟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怀美
被上诉人四(原审被告):孔建中
(三)上诉人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唐猛应于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损失25,158,826.06元),改判唐猛赔偿公司损失人民币1,897.02万元。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上海高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唐猛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20.38元,由上诉人唐猛负担;公告费人民币480元,由上诉人唐猛负担人民币34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对公司利润无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终47号】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