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数字: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编号:临2026-009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侯志平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0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侯志平:
经查,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电科数字”或公司)存在以 下事实:公司在2025 年12 月17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的2 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及3 次上证E 互动信息发布中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 载高性能计算、AI 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 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
公司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自愿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 述、遗漏风险提示等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电科数字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侯志平于2013 年3 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信息披 露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 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 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侯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 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 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