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数字: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编号:临2026-025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03202600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公司于2026 年5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 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6]2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 年4 月4 日、2026 年5 月16 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26]1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数字或公司)。
当事人:侯志平,男,时任电科数字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电 科数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 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电科数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飞电子)为电科数字全资子公司。
2025 年12 月17 日15 时33 分、2025 年12 月31 日17 时45 分,电科数字在上 证e 互动平台先后发布两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 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 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在卫星互联 网领域,柏飞电子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2025 年12 月18 日13 时44 分、13 时47 分,以及2025 年12 月30 日11 时18 分,电科数字在上证e 互动平台针对投资者提问作出回复,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 星载高性能计算、AI 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
电科数字所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提供的三类产品,实际系柏飞电子为客户开 展特定研究提供的产品,后续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产品收入占公司整体业务 比重不足0.1%。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软件不涉及卫星互联网核心应用层软 件,硬件选型、设计主要由客户负责,相关技术成果归属客户。电科数字所称已 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系指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使用了国产化元器 件,与卫星互联网领域的解决方案存在较大差距。电科数字未准确、完整披露柏 飞电子在相关产品开发中的实际参与情况、产品所处开发阶段、产品收入占比较 低、后续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具 有误导性。
2026 年1 月13 日,电科数字披露《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事 项进行补充披露。
上述事实,有上证e 互动平台相关内容、询问笔录、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电科数字在上证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科数字时任董事会秘书侯志平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审批案涉信息的发布,但未能勤勉尽责 审核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为电科数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电科数字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案涉发布信息不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 公司发布信息合规,未造成股价波动,积极配合调查且已及时整改,情节轻微, 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情形等。请求免于处罚。
侯志平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主观上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过错,客观
上已勤勉尽责,案涉信息披露后股价未发生异常波动等。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公司未准确、完整披露实际参与情况、开发阶段、收入占比低及后续发展不 确定性等,具有误导性。本案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案量罚已综合考 量配合调查、整改等情节。综上,本局对电科数字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侯志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对案 涉信息发布不当负有责任。本案已考量配合调查、督促整改等情节。综上,本局 对侯志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对侯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有关公司信息以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九日